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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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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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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07]56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甘府法发[2007]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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