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30 18:49
人浏览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税务部门的行政人员存在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是怎样的呢?很多人可能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复议前置的概念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共有6种情况需要复议前置,散见于《海关法》、《国家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之中。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的情形

  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等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及相关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