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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为什么不支持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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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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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广东某市劳动局依法作出一民工属因工死亡认定,某公司对认定不服,依法向上级劳动保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申请人(某公司)与死者李某不存在用工关系,罗某才是用工单位,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局)认定申请人为用工: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一是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将位于某市高桥林地抚育工程发包给湖南人罗某,双方签订《造林地抚育合同书》。后罗某雇用工人进行抚育开发工作,在工程开发过程中由于司机责任,造成其中一名民工李某死亡。申请人始终处于发包方地位,既没有雇用李某也没有向李某支付过劳务费。理由二是申请人(甲方)与罗某(乙方)签订的《造林地抚育合同书》明确规定,甲方与乙方及其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乙方为其所雇人员的用人单位。乙方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如乙方人员与其内部或外部人员产生纠纷,或发生伤亡、疾病事件,概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是:一、死者李某之妻的委托代理人于2000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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