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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行政复议期限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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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没有得到法院的公正处理,我们可以选择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复议,那么不动产行政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不动产行政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动产行政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两年的时效是指未告知诉权的,对逾期不予答复的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意图和原则,可以视为不知道诉权,应该同样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按此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应的登记。这是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予以审查,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审查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不动产行政复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将不予受理,如果我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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