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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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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合同行为上,需要注意哪些具体的方面呢?那么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和一般情况下在关于具体行政抽象行为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现在还没有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这在事实上导致了大量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签订的事实上的行政合同得不到很好的救济。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 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 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虽然,在表象上看来是双方合意,但事实上,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方拥有很大的特权使之与一般的合同区分开来。从行政合同签订的主体看,一方肯定是行政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有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政主体意思;履行行政合同也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大的特权,“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行政目的的需要。

  在行政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多的特权,可能会侵害到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或者滥用行政优益权,有权利就有救济,因此,为相对人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从法律上讲,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确切地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其为不可诉行政行为,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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