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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问责的效能警钟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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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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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五条规定》,敲响了效能建设失职问责的警钟。(10月2日《宁夏日报》)
  
  笔者仔细阅读这五条规定,感到问责都是一些日常工作中“小事”,如: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相关事项,避免重复问询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时限和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不准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或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禁止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严禁对服务对象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违反规定的,一经暗访发现或被有效投诉,一律先行停职,经核实后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我想,如果说某一天,真有某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因违反了其中的一条而被问责的话,那不免让人感到像吃了一包回形针——满肚子委屈,有点太严重了。然而,细想想,“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就是为老百姓办事的,老百姓的事情办不好,就是失职的表现,问责似乎又在情理之中。
  
  其实,政府工作就是由一件件“小事”构成的,那些直接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柴、米、油、盐问题,看似小事,实则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政府工作人员只有心系群众,真诚为群众从点滴做起,关注每个细节,才能赢得百姓的拥戴,树立起威信。假如百姓去办这样那样的“小事”都不顺利,还要看工作人员的脸色,这样,群众的利益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受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会在群众心目中大打折扣,这本身就构成“大事”了,其对政府执政机体的危害,无异于白蚁蛀堤。
  
  因此,笔者认为,银川市的五条“问责”规定,确实让人戴耳环画眉毛——耳目一新,有所感悟,有所启发。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决不能“抓大放小”,而应该“举轻若重”。发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损失需要问责,对于“小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也不能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所以,在笔者看来,银川市大力推行“小事问责”,重敲效能建设失职问责警钟,其意义不仅仅止于泛泛而谈的防微杜渐上,它正切中了时弊,让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让那些习惯于“盛气凌人”的人感到压力,从而重视群众的点滴小事,这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非但不是不爱护政府工作人员,反而恰恰体现了对他们的负责。
  
  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服务于民是我党的宗旨,更是我们的基本工作职责。银川市的五条“问责”规定,足可以让政府工作人员明白:你的位置是人民给的,让你坐,也可以不让你坐;你要想在这个位置上坐下去,就要给群众笑脸,就要为群众办事,否则就必须唱戏的骑马——走人。我感到,这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是大有裨益的,是民心所向的,是值得大力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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