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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要挂“临时号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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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讯(YMG记者 梁宵) 昨天记者获悉,自10月20日起烟台市“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废止,市交警支队交通科不再对外审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者了解到,“机动车临时通行证”是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俗称“移动证”,而“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则是由公安部统一核发。兰色的“临时号牌”是在烟台市内使用;而紫色的则可通行全国。

  同时,“特殊机动车”还要提交下列证明: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需要提交机动车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以及购车发票;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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