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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侧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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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6月,该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65667件97793人,审查起诉73634件11416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344件;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1件63人,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立案监督 以借为名的骗子被判了11年

  刑事侦查立案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本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正确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坚持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又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

  2007年9月,某区检察院接待了居民陆女士的申诉,要求对李华诈骗巨款案件立案监督。原来早在2003年至2005年间, 52岁李华以丈夫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投资服装店等理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从陆女士身上陆续借得人民币45万元,后李华避债不知所踪。2006年3月,陆女士报案被认为“该案系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针对控告人多次来院情绪激动,检察官耐心接待、了解情况,并调取了原案卷分析研判,多方深入调查发现李华无正当职业,外面欠了巨额赌债,其谎称丈夫是企业主急需资金周转投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向多人借得巨款未还,合计金额达100余万元,为还债李华已变卖自住房产后逃逸,分析各方面情况可判断李华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公安机关对李华借款均有借条为证系民间借贷纠纷而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去年6月区检察院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函后及时以诈骗罪对李华立案侦查。

  随后检察官又加强联系沟通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及时将李华抓获归案,补强了证据。并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年2月24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年多来,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44件,公安机关已立案666件,监督立案数量年均增长率达到25%。监督立案的案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26人。

  在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本市检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遵照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对执法活动监督的司法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新的途径。2006年以来为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罪代罚”,在全国首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工作平台,将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处罚情况的相关信息,通过电脑网络与检察机关联结,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检察机关从中发现涉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和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三年半来本市检察机关共对涉嫌犯罪案件 299件493人提出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己立案288件481人。

  侦查监督 发现“马仔”幕后另有其人

  2006年4月某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涉嫌运输毒品案,审查中发现携带可卡因等各类毒品2500余克的犯罪嫌疑人张华素曾在供述中提到,毒品是寿黎激、张伟所有,案发前寿委托张将毒品带至上海时,交代箱内装有“摇头丸”属于违禁品,如遇检查要严守“秘密”,同时承诺“货”安全送到后将付给3000元好处费。据此检察官意识到,张华素极可能只是个送货的“马仔”, 寿黎激、张伟才是本案真正的幕后主犯。检察官立即组织力量提审张华素,最终挖掘出寿、张个人情况等有价值的抓捕线索,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并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对寿、张两人的犯罪行为作进一步深查。

  随后检察官又定期跟踪侦查动态,参与公检案情讨论会等,与侦查人员共同探讨案件线索和侦查方案,督促和引导侦查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通过公检双方的共同努力,闻风而逃的寿黎激、张伟、李会三人被一举抓获,并在杭州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杨艳玲,一个购、运、贩三位一体的网络化贩毒团伙就此攻破。经法院审理,对追诉到案的寿、张两名罪犯,分别判处死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两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十一年。

  三年多来,本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实施法律监督,决定追捕1901人,追诉1230人。同时,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忽然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属于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等无逮捕、起诉必要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474人,决定不起诉886人。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引导侦查取证,适时介入侦查11636人次,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件,提出检察建议1243件。

  审判监督  认定“买卖房屋协议”有效的证据不足

  去年上半年,本市居民王某来到某区检察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法院判决提出申诉。原来早在1996年10月其与李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出售给李某。但协议签订后,王某未能按约配合李某办理房屋权利变更手续,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房屋协议》有效。因被告王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买卖房屋协议》合法有效;李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产权属李某所有。

  区检察院民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审理时王某在沪,但法院没有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诉讼文书,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造成王某未能到庭应诉,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在缺席审理中,李某仅提供《买卖房屋协议》复印件,法庭未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也未能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仅依据复印件认定《买卖房屋协议》有效证据不足;此外李某未提供其付清房款的凭证,而在缺席审理中,无法由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判决认定李某已付清全部房款缺乏依据。检察机关遂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及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page]

  今年3月,上级法院对案件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原审被告王某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王某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否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据此,再审法院作出本案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

  本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法,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促进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坚持依法采取抗诉等监督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同时注重充分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等监督手段,采取联席会议等监督形式,多方面、多层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三年多来,本市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99件,法院已审结70件,其中改判31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45件,法院已审结234件,其中改判49件,发回重审16件,以调解等其他方式结案106件。对5187 件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配合法院做好息诉疏导工作,促成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79件。

  加强监督配合 完善监督机制

  在加强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司法各部门的制约与配合,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本市检察机关探索与各执法机关联合发文等形式,明确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方法,逐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今年以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规范和解决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取证活动合法性监督等七个方面问题;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刑罚和劳教变更执行同步监督、非监禁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等四大类问题;与市高级法院共同制定了《依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加强审判监督、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探索民事督促起诉等方面形成了制度性规定。市检察院陈旭检察长分别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长张学兵、市司法局局长吴军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共同签署协议。

  签署的三个协议,不仅强调了相互配合和支持,更强化了监督和制约。与公安局共同签署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监督流程,提高监督水平。加强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若干意见》要求公、检两家加强打击违犯罪的能力,保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在与市司法局共同签署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配合协作,加强对防范和处置罪犯等羁押人员死亡事件的监督,确保监控设施全面覆盖有效运行;加强对律师会见权、法庭豁免权等权利的检察,确保律师执业活动依法进行”。

  在与高级法院的共同协议中更是对相关的保障机制作出规定,检、法两院将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等,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监督和配合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法律监督与被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共同体,本市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又支持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机关依法履职,形成了共同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良好环境的共识。

  监督者先受监督

  今年九月上旬,市检察二分院对虹口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报请逮捕的某国有集装箱运输公司市场营销高级业务代表许某涉嫌受贿220余万元和某邮政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涉嫌受贿22万余元案审查决定逮捕。这是本市检察机关从9月起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审查规定后的第一批案件中的一件。该项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一个多月来,市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此规定,市检察一、二分院已经受理基层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提请批准变更强制措施1件1人,经审查决定逮捕6件6人,不逮捕2件2人,同意变更强制措施1件1人。

  本市检察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督自己与监督他人更为重要的意识,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三年多来,全市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168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参加公诉听庭评议5158人次。选任了两届由社会人士组成的人民监督员151人次,提请人民监督员对212件拟不起诉、撤案、维持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将97件刑事抗诉案件、241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法律文书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对68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件、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及转信,坚持逐件督办,已办结67件,办结率为98. 5%。市检察院还制定了《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建立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隔离墙”制度。深入开展检务督察,注重加强对自身公正执法、办案作风、检风检纪等执行情况的督察。

  市检察院陈旭检察长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工作部署上把法律监督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对监督工作做到有要求、有检查,切实发挥好监督职能。继续坚持以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重罪轻判、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继续坚决依法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严惩司法腐败。全体检察人员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检察职业道德素质,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特色和要求,努力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责任心和荣誉感,秉公执法的检察队伍,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务求监督实效。

  相关链接: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追诉权的依法行使。[page]

  3、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侦查权的依法行使。主要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纠正违法。

  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审判监督的手段包括:抗诉,提出纠正意见。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是指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框架下,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7、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检察院从社会各界推荐的人选中选任人民监督员,依据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三类案件”(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拟维持逮捕)和“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执行赔偿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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