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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张军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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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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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张军(化名)驾驶自己轿车载客一事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报讯 (记者顾一琼)昨天上午,闵行区政府新闻办通过网络发布的形式,向媒体公布了对“9・8”事件的调查进展及结果――认为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并决定撤销对张军(化名)作出的行政处罚。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军驾驶车牌号为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军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军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张军(化名)驾驶自己轿车载客一事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建交委于昨天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闵行区人民政府表示:此事反映出闵行区在交通行政执法方面机制有待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区政府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经营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讯 另据了解,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已收到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该院表示,将尽快征询原告的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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