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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2小时内通知亲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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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警察虐待被拘留人将追刑责。

  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

  意见稿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同时,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此外,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12小时内通知亲属、律师

  意见稿同时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被拘留人提出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暂缓执行的,拘留所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

  ■被拘留人死亡 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意见稿还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警察权力

  ■拘留所可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征求意见稿在保障被拘留人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拘留所严格管理的权力。明确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约束性警械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哄闹、打架斗殴,扰乱监管秩序的;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殴打、欺侮他人的;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严重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警察责任

  ■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将被处分

  意见稿规定,拘留所警察在执行拘留工作中,如有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以及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将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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