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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难在权大于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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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有的地方对起诉县政府的案件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有的地方对拆迁案件规定不予受理,更多的地方法院以维稳、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理民告官诉讼,这些土政策和“法外理论”都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最高院所指的“土政策”与实行中的“地方借口”,究竟应该属于什么性质呢?这等于地方上实际上具有“实质立法权”,在司法实践中明目张胆地与书面一统的法律体系分庭抗礼,从而造成实际上的四分五裂的“诸国滥法”局面,这本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和“修法犯罪”行为。

  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这意味着用权威的司法手段将部分人、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起来,同时让被损害、被侵犯者无处说理、无处伸冤。法律和司法人员是在用实际行动对外宣布:我的法律与司法,并不负责在那部分公共事务与官民纠葛中实现社会公正。

  “自行立法”与部分的“自废司法”,都是为了造成一个“法不管地带”。有的人于其中因无法无天而逍遥自在,而多数人在其间惨遭劫掠或痛失所有。

  落实《行政诉讼法》对我国具有的特别重要的进步意义,在于将行政权力与官员公务行为收归法网管制。而在我们具体国情的条件下,权力与官员由于掌管一切,因而其不法行为简直可算得上不法主体。行政诉讼法颁发后挡不住权力违法,于是再一次次下发红头文件,这现象本身就是没办法、没真法的证明。试问,既然高阶位法规和法庭不顶用,文件和讲话就能管用吗?

  用“通知”去保障法律,是个中国式司法的笑话。于此体会不到“幽默”,那就是个悲剧了。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到2007年,在诉讼案件收案总数整体不变的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收案率增加了13.7%,2007年突破了10万件。有专家指出,这些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不足三成。在某些地方,民告官的胜诉率犹如司法奇迹一般,比如在东莞,法官宣称的“几乎没有受到过任何阻力”的民告官案件的直接胜诉率,还不足3%——呵呵,说明政府无比英明而刁民多如牛毛?

  民告官之路坎坎坷坷、险阻重重。尽管中国民众知道民告官的代价惨重,但由于百般无奈,往往也铤而走险提起诉讼。有了行政诉讼法,告官也会被官方视为大胆刁民“无法无天”,在法庭外施加多种压力,法院互相推诿把当事人踢来踢去,律师怕这怕那不敢接案。即使立了案,中止、撤诉的可能性不小,而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再就是就算告赢了,还往往没办法执行。

  力推通知精神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将“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到“宪法权利”的高度,这是对的,这个“高度”,理论上原本存在。而表明“防止因告状无门而引发上访”的目的,却又从宪法高度降低到了迎合权力实用的低度。司法人员执守司法正义、法律尊严就够了,不必做出讨好权力、展示自身实用性的表示。

  官重民轻,权大法小,是民告官难上加难的总根源。最高院表示要“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须知,制定土政策和拿出不许民告官手段的时候,地方权力也从未不严肃过。要是真较起劲来,说到底还是要比一比谁的官大权大。

  民告官涉及的部门、单位,多掌握实权和多种社会资源,比如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而法院、法官在这种一体化的权力系统中,并不是总占有优势地位,并且,法的理由在许多地方还不足以对司法部门形成支撑条件,同时法院为自身利益考虑也往往促成“法权交易”。法不权威的现象,其实有着“组织保障”,比如政法委领导兼任公安局长,或公安局长就是分管公检法的领导,这就出现了法院院长、检察长向公安局局长汇报、请示工作的神奇现象。试想,法院受理告公安局的案件,可能顺当吗?

  阻止和打压民告官恶果非常严重,而不解决权大于法、官重于民的问题,再严重的问题也只好等它继续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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