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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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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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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7月30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滨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列入依法治市和2015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15年3月着手起草工作,并组织内部科室对《规定》(初稿)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了市监察、财政、人社、住建、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取得会签一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最终形成《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同意,于7月30日正式出台。

  《规定》共二十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审查范围、承办机构、审查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审查范围。

  《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查范围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8类重大行政决策。

  二是具体承办机构。

  《规定》第六条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审查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七条规定:合法性审查从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决策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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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审查程序。

  《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明确要求。其中,第九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条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时限。第十二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方式;五是明确了有关人员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相关责任。

  《规定》的出台,对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我市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省对健全完善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新的要求的重要举措,又是全面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出台《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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