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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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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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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侵犯财产权予以行政赔偿范围为: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赔偿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者执照,但其活动违反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不宜继续从事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剥夺其持有的证照的处罚行为。

  没收财物,是行政机关对实施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的,没收违禁物品、违法工具以及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处罚形式。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赔偿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使用或者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有关财产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防止当事人毁损或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暂时停止支付某人的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赔偿

  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强制、无偿地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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