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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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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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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与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而已经死亡的受害公民本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在遵循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境内受到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如被撤销、解散、合并、分立、取缔等),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以上2、3项的情形又称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其仍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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