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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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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比较特殊,通俗的说是民告官,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确实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赔偿,那么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行政事项中的涉及到的权利关系,以及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义务情况等。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

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的理解更偏向于行政诉讼案件中权利之间的关系,而涉及到诉讼标的物的认定,则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诉讼标的权利的相关实际物体,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三、什么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的过程存在损害公民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什么”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行政事项中的涉及到的权利关系,以及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义务情况等,行政赔偿案件诉讼标的是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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