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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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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款如果是对于已经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来说,是需要把案件受理机构送到有关部门进行代理,那么对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来说,它的相关程序怎么进行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程序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赔偿制度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2、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4、致害机关撤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转移

  5、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费用的相关规定

  1、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应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

  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主要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2、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3、行政赔偿费用由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后,再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行政赔偿来说,如果达到要求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赔偿标准规定进行执行,并且由同级的财务机构进行核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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