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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浅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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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的一种暂时的强制控制措施。它兼有证据保全和执行保全的双重性质。正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有效监管市场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但目前一些地方在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还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随意扣留执法相对人的财物;不经局领导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使用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只用财物清单;不规范使用有关通知书,随意填写法律依据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且此种授权应不违反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规定。

  现行法律规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主要有以下三种:

  1.扣留、封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实施。”反过来说,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是不允许的。目前,涉及这两项措施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其中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 (2)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其中的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

  2.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值得注意的是,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3.责令暂停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均可责令暂停销售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的存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尚无此项权力。

  其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法定程序。一要经过局领导批准。二是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该通知书应附经双方签名盖章的财物清单,并送达当事人。三要注意有关期限的规定,如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在7日之内作出处理。
 总之,我们在办理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时,一定要注意上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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