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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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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行政部门包括各个地方的政府、各种机关等,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的,行政部门是对日常的行政事务,包括颁发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运作的部门,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一)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三)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五)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六)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八)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十)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十一)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如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滞纳金、强制收购等等。

  2、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

  3、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这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如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

  (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

  1、间接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等。**不能代替的不可代执行。

  ②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前提。

  ③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程序:告诫(可即时执行)、代执行、征收费用。

  (2)执行罚(强制金)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①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②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③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程序:告诫,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的相关内容。综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设定来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人身刑以及财产刑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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