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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2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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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候如果出现不服从命令的情况,我们是可以通过强制性来达到我们的目标的,在我国的法律特点就有强制性,所以说,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由谁设定并且实施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二、行政强制的特点

  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其具体目的特征如下:

  (一)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三、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问题的解答,行政的强制性一般是由管理人员进行执行的,并且我们也可以知道它的措施种类有限制自由查封场所。并且我们也需要知道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到底有什么。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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