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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变更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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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当然法律规定了能够诉讼的范畴,当事人必须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明确被告的信息,有些时候可能会出现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是可以变更被告的,那么行政诉讼如何变更被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如何变更被告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该条只规定了可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没有说明变更被告的操作方式。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告知原告撤诉,然后对适格的被告另行。

  2、原告重新向递交状,然后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应诉。

  3、原告告知,同意变更被告,然后作出裁定变更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因此,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为得看原告是否同意并申请撤诉,如果原告不同意也不申请撤诉,人民仍然应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判决;如果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二、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三、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如何变更被告”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要变更被告法院可以告知原告撤诉,然后对适格的被告另行;原告重新向递交状,然后通知变更后的被告应诉;原告告知,同意变更被告,然后作出裁定变更被告;这三种操作方式可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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