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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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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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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71条。【意思分解】1、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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