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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产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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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公民并不享有行政诉权,对于行政行为的不服只能通过“组织”来解决,不存在行政诉讼,也就不存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问题,《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由此成为理论界、司法界广泛关注且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理解为: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全部构成要件,不因其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而改变民事诉讼的性质。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和刑事诉讼是源于同一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同源却不同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即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是否附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决于受害人或公诉人的意愿。《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以澄清“附带”的含义,尽管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被附带提起是由于两个诉讼的审理有关联性,但附带本身指的是程序上的附带,从实体内容说,两个诉讼的结果之间并无必然关系”。就是说“附带”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且“附带”仅具有程序上的含义,即可以附带也可以不附带。我们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含义也应该定位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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