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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程序方面的冲突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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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方面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诉讼管辖上。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是于原告就被告。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最初作出具体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问题就在于: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和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同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我认为应当依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行政诉讼的受理法院为管辖法院。2.诉讼时效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对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同样失去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想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为2年。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在此,由于行政时效逾期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其中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也将生效。所以,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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