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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28节 标题: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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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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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法定代理的规定。
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诉讼代理就是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根据代理产生的不同原因,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代理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定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代为诉讼,以行使其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止一人,而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当二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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