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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错了如何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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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很多当事人都习惯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行政活动中违法侵权的行为寻求法律途径获得赔偿,而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侵权造成损害却不知道如何申请和获得赔偿。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范围、方式和内容等都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范围

  1、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

  2、人民法院依职权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主要有以下情形:执行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生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也依法应当由国家(即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程序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经依法确认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方式和内容

  1、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3、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标准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不予司法赔偿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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