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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房管局被判限期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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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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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拆迁内的房子没有拆,两次到东城区房管局申请裁决都没有结果。苏某为此状告东城区房管局。昨天,东城区法院判令房管局限期作出裁决。

苏某一家9口居住在东城区北下洼子胡同8号院的4间平房内。1997年12月,4间平房被列入危改小区拆迁范围,并收到拆迁通知书。苏某希望拆迁单位能够提供8间房进行安置,但拆迁单位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而苏某的邻居们在达成拆迁协议后陆续得到安置。

2002年10月和去年11月,苏某委托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宋书国律师,连续两次向东城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事项,要求对房产拆迁纠纷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等进行裁决。在进行调解后,房管局以拆迁单位不提供房源和待拆迁房屋超过拆迁期限为由,拒绝对此作出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东城区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裁决的主管部门,在收到苏某申请后,虽进行了调解工作,但其以拆迁单位不提供可供裁决的房源及待拆迁房屋超过裁决期限为由,拒绝裁决,与法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令东城房管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苏某的拆迁纠纷申请作出行政裁决。

以案说法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事项的纠纷,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应进行裁决。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京华时报·谢松涛 田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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