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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法院成功协调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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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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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郭足明作出劳动工伤认定一案在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后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第三人郭足明系浙江东阳人,在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2008年6月2日,在新余一项目部施工时从4.5米高的架子上摔下,致股骨头骨折,先后送至新余市人民医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0月,被告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第三人郭足明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郭足明在该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为工伤。2009年10月20日,原告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余市人民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2月,原告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后,积极开展协调工作。由于该案原告住所地在及第三人均在外省,协调上难度加大,虽然双方都有协商的意愿,可还是很难坐到一起。承办法官通过庭前做工作,转变了原告方通过诉讼拖延时间的想法,努力使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分歧逐步缩小,但因差距过大,庭前协调最终未成如愿。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再次进行调解,并达成了15万元的补偿协议。

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余渝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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