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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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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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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3条的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3月1日第11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移送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应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简易案件可以由行政审判庭处理。
  以前所发文件、讲话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3月1日
相关法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庭 审查 执行 案件 行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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