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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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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行政案件纠纷要选择正确的方法处理,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要递交所需的材料和证据,而证据的种类也是相对比较多的,比如人证、物证、视听材料等。那么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标准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三、行政诉讼时效如何算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标准的相关介绍,对于行政诉讼我们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尤其是要注意一下计算的方法,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办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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