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如何填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4 11:28
人浏览

  当我们和一些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诉讼的侵权对象比较多,很多人在想要起诉的时候,不知道将哪一方来作为被告,实际上,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行政诉讼如何填被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如何填被告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二、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与其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如何填被告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要根据不同的诉讼情况来填写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由人民法院来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