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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需要被告的信息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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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诉讼那按照行政诉讼的一个具体流程进行行政诉讼,100个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提供行政诉讼所需要的一些信息。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需要被告的信息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诉讼需要被告的信息吗

  一般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就可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需要被告的信息吗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

  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经过法院同意,被告仍然有权去收集证据。于是,问题就出在法院究竟什么时候同意、什么时候不同意。

  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现有的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错综复杂关系中,就有可能形成法院对被告的纵容。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有两种:

  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从另一角度观之,这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三、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怎样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需要被告的信息吗的相关知识,招行政诉讼的整个流程是比较重要的,要按照实际的流程来进行行政诉讼。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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