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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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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活动中,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会给出判决结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判决结果生效了,发现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那么具体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

  二、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是如何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三、行政诉讼再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法再审条件”等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再审,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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