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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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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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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真正建立并日趋完善,十余年来该制度在公民权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并非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也并非所有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由此产生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说到底,它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规定。它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还涉及到法院的审判活到,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受案范围是长期以来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归纳一下,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第一,立法和司法中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应该进一步扩大;第二,如果扩大,应该扩大到什么程度。(1)

关键词: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变动趋势分析(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约因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反映了司法权对行政审查的范围,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作用、不断制约的结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决不是立法者主观臆断、偶然选择的产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第一、行政法理论因素的制约。行政法理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着重要的影响。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是行政诉讼范围的决定因素。(2)行政机关实施的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有赖于行政机关各种行为性质和特征的认识。由于各国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由此在主要方面决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一定的区别。例如英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由判例法确定,凡是被认为违背“越权原则”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归根到底是属于上层建筑,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愈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愈宽。当市场经济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政府与企业、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的时候,行政相对人才有必要和可能运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无疑会促使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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