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检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23:25
人浏览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开放、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起来了。然而,目前许多地方的行政诉讼现实呈现为“困境”状态,要想使之走出“困境”,今后在对民众权益的保障和行政权力滥用的限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提出我们既应把握行政诉讼的基础又应对此重新检讨,找出现实中的不足和缺陷。对此,本文不仅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了深刻阐述,而且检讨出客观现实中的不合理体制的因素、习惯观念和做法。并对行政诉讼如何摆脱困境,提出了积极建议。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困境 基础 检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制度绝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和专利,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民主国家同样也需要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它是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改革开放的成果。它既有历史的必然性,更有深邃的理论基础。下列要素构筑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石。    (一)行政权的受制约性    行政权是实现国家职能不可缺少的国家权力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公权力,行政机关籍此可以对相对一方赋予、限制权利或科处、免除义务。它为国家、社会所必须,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权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具有两重性:除具有对社会秩序、社会发展和公众权益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外,还具有“恶”的一面。对其“恶”的一面必须实行约束和控制,否则,这种权力就会发生变异,就会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构成一种独特的威胁,就会侵犯和吞噬国家、社会的肌体。因此,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行政权的受制约性主要是由于下列原因:    1.行政权的膨胀性和掌权者的权力欲。行政权就其自身属性来说,同其他权力一样,在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如果不予以限制,它随时都可能利用其掌握的物质财富和国家力量,不适当地膨胀起来。正如伯特兰·罗素所说:“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如果只想给予个人或团体以某种明确规定的职能,而不加以抑制,那么,个人或团体就很可能取得非常不良的独立权力。”(注:『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1页。)不仅如此,行政权不可能自行运转,它必须要人来利用和行使。而掌权者总要受外界、道德界限的诱惑和基于权力欲的驱动,扩大和滥用行政权。“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注:“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9页。)因此,制约行政权理所当然。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