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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在实践中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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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管辖问题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对案件管辖的复杂性,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当事人认识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在该问题上出现争议。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外规定了裁定管辖的情形,作为对前两种法定管辖的补充。依照行政诉讼法,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第二十一条)、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和管辖权的转移(第二十三条)。本文就这三种管辖的适用范围、适用形式及其区别作一分析,以避免实践操作中对这三种情形的混淆。 移送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主动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发现。无论是主动发现还是因管辖权异议而发现,首先都要符合三个条件:1.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若尚未受理的,不存在移送管辖,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应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当然受移送法院是否确实享有管辖权,是移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认为的,且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经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同时,它是程序上的法律行为,要产生程序上的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一经法院移送即生效,管辖被确定。这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如果移送确有错误,由受移送法院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上一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最后重新确定,未作出决定之前,该行政案件仍属受移送的法院。

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以外,还应在法定期间内(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且必须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因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即表明当事人认可了该法院的管辖权而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2.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裁定将案件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于主动发现需要移送的,也应该用裁定方式,但不允许上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在主动发现并移送的情形中,当事人若对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如何救济,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具体操作参见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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