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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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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这方面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大家平时也接触得比较少一些,像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行这些内容大家听得多一些,但是比如行政事实这些内容大家就所知甚少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的内容。

  一、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诉的。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的要求有: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

  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即时性行政行为

  (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的内容,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是比较陌生的,很多时候也不会接触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大家还是要多多去关注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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