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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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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受理、被告答辩、判决、上诉、再审等阶段均有法定期限规定。那么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期限规定是什么?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被告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四、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六、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七、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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