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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与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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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于域外证据的规定旨在于保障域外证据的真实性,而该司法解释同时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做了规定,二者相互吻合。然,“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否为真实的,而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为真实的。” “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的(实体)真实性,而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当然,对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的结论往往就是对待证事实本身得出的最终结论。” 公证、认证仅是为了保证域外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其证明内容则为实体上的真实。专利复审委提交的证据1、2、4首先不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性要求,其次,这些证据亦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真实性上无法自足。一、二审法院从域外证据的形式真实与实体真实二个角度对该三份证据不予认定为判案的依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证据的真实性之规定。而对于域外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仅对行政诉讼阶段作了规定,而行政程序中对于域外形成的行政程序证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无法保证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在域外证据之认定上的顺利衔接,这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需要予以注意的问题;具体到本案而言,即使法律无明确规定域外形成的行政程序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专利复审委不能证明其证据1、2、4的真实性,自应承担败诉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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