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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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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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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猎调查网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告或第三人针对被告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 请,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应当准许重新鉴定,而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以此充分保障原告或第三人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严格依据上述要求操作,不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作出过多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在举证能力上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也将侵害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的合法权利。

依据指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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