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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提交分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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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一定了解的应该都清楚,在举证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度都是一样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都会直接影响到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度。那么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提交分数是怎样?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提交分数

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提交分数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何要求

  一是,分类编号。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请求对准备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

  凡属于证明一个诉讼主张的应当归入一类,并且就每一证据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主次关系进行编号。如,行政机关就应当将其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别归类和编号。

  二是,简要说明。当事人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证据材料所在、出处,证据材料属于第一手还是第二手等。证明对象,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受损的事实以及程序性事实等。证据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不同证据种类的情况作说明,如书证应当说明书证包含的内容,物证应当说明其外观特征等。

  三是,签名盖章。当事人应当在每一份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在证据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

  四是,注明日期。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便于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日期,便于人民法院掌握当事人是否超过了举证时限。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提交分数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提交要求是提供书证的原件,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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