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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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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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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 不服 (被申请人)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于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 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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