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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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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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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规定。

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张及其依据都已经反映在其申请材料中。从申请人角度而言,为了取得行政许可,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主要是用来证明其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不会或者很少会反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但是,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例如,授予申请人建筑许可,可能直接影响该建筑物相邻权人的采光权、通风权。如果等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再由第三人提起诉讼,一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法,就要撤销该决定并相应拆除建筑物,这会导致无法恢复的损害后果。为此,一些国家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在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就设置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程序。本条的规定也是基于此种考虑。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如有关规划许可、建筑许可、消防许可等,可能关系相邻权人的采光权的;如有关排污许可,可能直接影响排污地周围群众的环境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多人同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拟对其中一部分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对行政机关审查过程中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在国外,有的国家还要求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的同时公开其申请书及所附有关材料,以便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也可以就利害人提出的意见加以反驳。行政机关应当兼听双方意见,确保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限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至于行政许可是否直接关系他人利益、他人利益是否重大,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判断,本法未作明确规定。这可以留待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总结行政管理实践予以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取第三人意见的程序,其作用不限于保护第三人的重大利益,听取第三人意见还具有帮助行政机关获取有关信息的功能,本法对此未予规定。从申请人的角度而言,为了取得行政许可,总是通过申请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会提供或者不会主动提供证明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情况。对于不直接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为了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扩大行政机关信息来源,行政机关也可以听取有关第三人的意见,以便掌握更充分的信息,作出公正、准确的行政许可决定。尽管本法未作规定,但这应属于行政机关依法改行审查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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