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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行政许可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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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延续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一)关于延续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人延续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范确定:大型以上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30年;中型的最长20年;小型的,最长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5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农药管理条件规定,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二)关于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一定期间提出,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审查其申请预留足够的时间,便于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决定。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展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能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展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财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必须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问题

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的决定的,是否视为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法即采用了这一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视为不予延续。主要理由是:(1)各种行政许可的功能、适用条件不一,相应的程序也宜有所区别。被许可人具备一定的健康水准、智力水平、资金实力、设备设施等,因而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这些都会产生变化。仅仅因为许可证主管机关过去认为申请人适格因而颁发许可证,并不能推导出许可证持有人将永远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2)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不能妨碍行政机关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基于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政府有权适时改变规制政策,改革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有些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会越来越严。某企业过去排污达标因而取得行政许可,但是因排污标准的提高,该企业就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了。(3)行政机关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作出决定的原因很多,有的是不作为,有的则可能事出有因且合法合理。因此,对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不可一律规定为准予延续,宜由单行法予以规定。

在现代社会,基于便民原则的考虑,行政机关应履行事前告知的义务,提醒被许可人及时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告知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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