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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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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步督促其履行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的规定。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就是通常所称的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交通、民航、电信、邮政、电力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授予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权,就是因为根据其申请材料及实际条件,该申请人比其他申请人条件更优,能够提供更为便捷、安全、稳定的服务。但是,由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该行业要么居于寡头垄断地位、要么居于多头寡头地位,如果不对其加强管理,被许可人可能会滥用其垄断地位,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以不合理的高价格提供服务或者擅自停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欺压百姓、不提供普遍服务等。因此,对于这类行业,国家一般都对其服务标准、价格、服务质量及普遍服务的义务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行业的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停业、歇业的,也必须报经原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并有相应的替代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方案。

多年来,老百姓对这些行业的反应很大、意见很多。主要问题是:有的偷工减料,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有的利用垄断地位,非法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有的擅自中断服务,对消费者实行区别对待,厚此薄彼,不依法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应当及时作出处理,责令其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为什么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义务,本条未规定可以收回行政许可?主要考虑是,这类行政许可中,被许可人多是垄断企业,一旦收回行政许可,至少在短期内将没有其他企业能够替代其履行公共服务义务,这样可能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因此,不能简单地规定收回行政许可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所以,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被许可人履行义务,如采取接管措施等。同时,对于这些行业也要适度地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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