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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组织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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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组织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方式对所有的被许可人实施普遍监督,也不可能随时监督。而与被许可人打交道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能随时发现被许可人违法活动的信息。只有通过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对被许可人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大多数许可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个人、组织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也有监督的内在动力。本条规定赋予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监督的力度。本条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的社会监督权。

根据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和投诉,便是一种相当重要的监督方式,是发现违法活动的有效手段。行政机关对于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反应。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被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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