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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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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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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的规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即书面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定期检验等。为了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本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反映,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检查权,动不动就要求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检查,要求企业报送有关产品、物品检验,使企业穷于应付,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活动。只要能够同样达到监督效果,行政机关应当少去企业,尽量减少被许可人的负担。有关产品、物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完全可能通过企业抽取被许可人市场销售的产品、物品实现,而不必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抽取产品、物品、妨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一次监督检查就能发现问题、认定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机关不宜重复检查。

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在现实中,有的监督检查机关和工作人员趁监督检查之机,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有的单位为了顺利通过检查、避免检查人员的刁难,请客送礼或者给予其他好处;有的企业本来不符合有关要求,为了避免处罚,更是花大力气贿赂检查人员。

3、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现实中,有的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趁监督检查之机,要求被许可人请吃、请喝或者邀请其参加一些消费活动等。只要是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被许可人提出的与实现监督职责无关的要求,均应视为本条所禁止的事项。本条规定就是针对上述种种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预防和治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的腐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过程中,有的常委提出,公务人员不得接受被许可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这已经是老生常谈。因此,不必要每部法律都规定这个问题,否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关公务人员趁机吃、拿、卡、要的现象较为普遍,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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