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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施行日期以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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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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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以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日期

在起草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行政许可法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变革,它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为行政许可确立了一套全新的动作规范。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设定、条件、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清理。一方面,一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废止,另一方面,一些确属行政管理必须而又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合的行政许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保留。考虑到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人建议,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日期应当适当推后,为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留出必要的时间。为此,本条规定,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对现行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就国务院而言,自2001年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已经决定取消了两批、共1195项行政审批,还有82项改变了管理方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一律无效。行政许可法公布以后,摆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在下一步的清理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清理的时间。清理工作应当在2004年7月1日之前结束,届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将停止执行。

2、清理的范围。清理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妈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还包括由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3、清理的重点。(1)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只能依法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对于目前由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原则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对确实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工作,依法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又不可能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2)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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