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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变更损害公民权益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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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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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艳 通讯员穗仁宣)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昨天,参与了《行政许可法》起草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在穗指出,这一规定保护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行政许可法》一大突破。

  张春生说,现在的行政许可,该管的管上来了,但是还存在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还有一部分许可机关利用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法》“对症下药”,一一规范。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同时规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极大地体现了便民的服务精神。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国强表示,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在广州的有效实施,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地方法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将监督《行政许可法》在广州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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