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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0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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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是20日,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针对于法律、事实、条件等因素非常清晰明确的许可事项,可以即时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

  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期需要什么样的理由,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随意延长。

  行政许可需经多个部门实施的,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

  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知识拓展

  期限的延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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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三是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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