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撤诉行政案件的法律问题的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3:06
人浏览

  [内容摘要] 行政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内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生效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在行政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裁定撤诉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是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程序办理还是按法律生效行政裁判法律文书受理执行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明确,两者办理程序也不一样,为此,本文对该问题从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研究,以此达到提高这类案件的办理质量。

  [关键词] 执行 裁定撤诉 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施行以来,解决了行政审判实践中许多疑难问题,对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证和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若干解释》某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同看法。例如,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诉行政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是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还是按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受理、执行,对此产生了不同看法和作法。为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索,提出以下意见供同行们参考。

  例如,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某权利人(第三人)申请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16件。法院受理后,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庭和行政机关对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撤诉的16件行政案件是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还是按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法律文书案件受理、执行争议很大,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行政主体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撤诉的行政案件,应当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其理由是:(1)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有权自愿选择放弃诉讼。即原告既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也有权终止诉讼程序。终止了诉讼程序就应认定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视为没有发生诉讼行为。(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不要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对原告申请撤诉行政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原告在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任何阶段均可提出撤诉申请,而大量撤诉申请是在开庭前提出的,案件的证据、事实未经庭审质证认证,法院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4)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仍坚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符合效率原则,造成了诉讼资源浪费。(5)有部分行政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一些瑕疵或存在很不合理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协商,原告的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坚持诉这一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这类行政案件,不能视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因此,行政主体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撤诉的行政案件,应当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即法院先经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后再由行政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裁定准予执行的,移送执行庭执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